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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主張老人名下房屋為其房屋置換而來要求歸其所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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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主張老人名下房屋為其房屋置換而來要求歸其所有糾紛

趙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趙某君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我繼承四分之一份額;2、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分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君與高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即趙某傑、趙某寶、趙某聰、趙某達。高某於1964年去世,趙某君於2011年7月11日去世。趙某聰於1993年1月9日去世,趙某豪系趙某聰之子。趙某寶於2012年11月28日去世,劉某坤系趙某寶之夫,劉某寧系趙某寶之子。訴爭房屋系趙某君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現繼承人之間就遺產繼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趙某達辯稱,原告所述的身份關係及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屬實。另外,我父親趙某君在1977年與劉某再婚,婚後無子女。劉某於2006年去世,無其他繼承人。訴爭房屋系我父親趙某君遺產,我同意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趙某豪辯稱,認可趙某達所述的身份關係及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訴爭房屋系2006年11月由我方出資購買,因趙某君系我的監護人和公房承租人,我將房屋落到了趙某君名下,故訴爭房屋應屬於我的個人財產,應全部歸我所有。綜上,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

劉某坤、劉某寧向本院陳述其認為訴爭房產系趙某豪之父趙某聰財產轉化而來,不屬於趙某君的遺產。關於訴爭房產處理,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查明

趙某君與高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即趙某傑、趙某寶、趙某聰、趙某達。高某於1964年9月26日去世。高某去世後,趙某君與劉某再婚。劉某於2006年8月15日死亡註銷户口,趙某君於2011年7月11日去世。趙某聰於1993年1月9日去世,趙某豪系趙某聰之子。趙某寶於2012年11月28日去世,劉某坤系趙某寶之夫,劉某寧系趙某寶之子。趙某君名下位於北京市崇文區一號房屋一套,購房款於2006年11月2日交納。趙某傑、趙某達均認可趙某豪跟隨趙某君一起生活。

庭審中,趙某豪向本院提交了户口本、準住證等證據,用以證明訴爭房屋系趙某聰房產轉化而來,不屬於趙某君遺產。趙某傑、趙某達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

庭審中,趙某豪主張訴爭房產購房款由其支付,並向本院提交了購房發票、勞動合同、社保繳費信息、裝修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趙某傑、趙某達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

庭審中,趙某豪向本院提交了錄音若干份,用以證明趙某傑、趙某達認可趙某君生前將訴爭房屋交由趙某豪繼承。趙某傑、趙某達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

庭審中,趙某達向本院提交了證明若干份,用以證明趙某君的生活花費均系趙某達支付,且購買訴爭房產系用趙某達的工齡抵扣。趙某豪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

 

裁判結果

趙某君名下位於北京市崇文區一號房屋一套,由趙某豪、趙某傑、趙某達、劉某坤、劉某寧繼承所有,其中趙某豪繼承百分之三十四份額,趙某傑、趙某達各繼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額,劉某坤、劉某寧各繼承百分之十一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訴爭房屋登記在趙某君名下,趙某君去世後屬趙某君遺產。趙某豪辯稱訴爭房屋系其出資且由趙某聰的房產轉化而來,故訴爭房屋屬趙某豪個人財產。趙某豪的上述辯解,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趙某傑、趙某達系趙某君之子女,可依法繼承趙某君遺產。趙某聰先於趙某君去世,其子趙某豪可代位趙某聰繼承趙某君遺產。趙某寶在趙某君去世後去世,其繼承人劉某坤、劉某寧可繼承趙某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同時,根據當事人陳述,趙某豪與趙某君共同生活,故法院在分配遺產時對趙某豪酌情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