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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款與借款的區分及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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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款與借款的區分及風險防範

投資款與借款的區分及風險防範

投資款與借款在法律上完全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識別二者的標準及區別,對避免可能發生的糾紛、損失會有很大的幫助。

投資和借款之間的區別,主要從是否參與公司管理,是否有公示登記等方面入手,最為主要的一點是:一般情況下的投資其追求的投資收益,並應承擔投資風險,而借貸所追求的是利息收益,收益是固定的,並且不承擔風險。下文將對投資款與借款的認定標準及區別做個具體闡述。

一、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

司法實踐中,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被稱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對於民間借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同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法律保護。第三,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即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第四,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第五,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歸還本金時支付利息。

二、投資款的認定標準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對於投資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是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第二,投資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第三,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第四,投資必須花費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

三、民間借貸與投資款的區分標準

投資款與民間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第一,民間借貸是一種債,投資款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款一般不可擔保,但可轉讓。第二,民間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款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第三,投資款的目的是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間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且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是無償的。第四,投資款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民間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第五,投資款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民間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財物。第六,投資款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民間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説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第七,投資款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可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民間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

四、關於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主要表現為:第一,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第二,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第三,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賬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第四,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第五,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總之,對投資項目的實際經營管理權或參與經營管理權的判別是解決真假投資與借貸的關鍵。司法實踐中,要正確理解投資與借貸的涵義,科學甄別真假投資與借貸,依法維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和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