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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為其爭取不予批捕 | 張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26W

【主辦律師】行仁律師

張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成功為其爭取不予批捕

【案 由】假冒註冊商標

受理階段】偵查階段

【基本案情】

張某系某潤滑油脂有限公司的員工,其公司存在生產、銷售洛鈍、新大眾、正道、喜暢、中游飛天等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018年6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部分公司員工因此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張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為公司老員工主觀上認為對公司情況相對了解,但對於自己為什麼突然被捕卻是一頭霧水。張某的家屬找到行仁律師事務所,行仁律師在張某及其家屬對案情完全不清楚的情況下接受委託。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等情節。

【辦案經過】

行仁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會見等事宜,加班加點了解、梳理基本案情。

經過詳細調查,行仁律師發現:張某之所以被捕是因為其所在公司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合作到期後,未經其允許繼續在潤滑油、防護液等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張某則是參與了生產過程,從而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

隨後,行仁律師經過制定詳細提綱、具體分析,提出本案最大的突破點是張某主觀不具備犯罪故意。因假冒註冊商標罪需要主觀犯罪故意,而張某雖在本公司上班並參與生產過程,但對具體情況並不知情,其行為沒有犯罪故意,而是屬於放任犯罪的發生,所以行仁律師根據這個切入點第一時間出具法律意見書,並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協調。

【案件結果】

在行仁律師的努力下,檢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辦案心得】

在這類家屬及嫌疑人都不是很瞭解案情的刑事案件中,律師工作的效率和細緻程度尤為重要。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除了法律素養、業務素質外,處理好與嫌疑人家屬的關係,做好當事人及其家屬之間的溝通橋樑十分重要,有效的溝通和心理建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