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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者死亡,但因果關係不明,如何賠償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76W

交通事故傷者死亡,但因果關係不明,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傷者死亡,但因果關係不明,如何賠償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28日16時24分,Y某駕駛由Z某所有的、車牌號為浙D21089重型自卸貨車,沿越英路由北向南行駛,途徑越英路高鐵橋下地方時,與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H某發生碰撞,造成H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後經交警部門認定,H某與Y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因本次事故,致H某兩側顳葉腦挫裂傷伴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兩側硬膜下血腫、顱骨骨折、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右下肺創傷性濕肺、右側液氣胸、左側胸腔少量積液、胸8右側橫突裂折、肺部感染、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多次入院檢查、治療。Y某、Z某已經全額墊付醫療費。

2016年9月15日,H某出院後在越城區馬山鎮政府某公寓內休養;後於2017年1月23日在該處死亡。2017年4月10日,紹興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一份關於H某死亡原因的情況説明,證明本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與H某死亡存在一定關係。

因H某生前未結婚,且父母均已過世,故其兄弟姐妹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賠償。

【爭議焦點】

三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各項賠償內容無異議,但是對是否具體需要賠償多少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主要原因是基於紹興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一份關於H某死亡原因的情況説明,證明本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與H某死亡存在一定關係,但是未明確本案交通事故與H某死亡之間存在多少的因果關係,或者説事故的參與度到底有多少。且由於在H某家屬訴至法院時,H某的遺體已經被火化,所以想要對其進行屍檢、解剖的可能性已經不復存在。

【案件結果】

筆者作為四原告的代理人,在權衡利弊後建議四位原告能夠接受調解,因在審判實踐中,判令三被告全額賠付的可能性極小,且因為存在事故與H某死亡之間因果關係不明確,很有可能僅會在總的賠償金額上支持20%至30%。

最終,經法院審判人員的居中調解,被告保險公司共計賠付H某家屬12萬元,並返還Y某、Z某已經墊付的醫療費。

律師隨筆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不乏出現傷者不治身亡的情況,此時家屬關心的不僅僅是失去了親人,而且也會關心後續賠償的問題。但是,筆者建議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家屬不要急於對死者的屍體作出類似火化的處理,在死因未明確的情況下,儘量選擇由交警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其他部門對死者進行解剖或者檢驗,確定其死因後,再對遺體進行處理。這樣做的話,就可以避免發生類似本案的情況,即死者死因不明,後續的賠償問題也就無法通過法院判決解決。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