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專賣、變賣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卻無可奈何的現象,此類現象越來越普遍。最近也接到很多法律諮詢,問在還未進行離婚事宜的情況下,可以先主張分割財產嗎?其實這涉及到婚內財產分割制度的問題。
在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實行的是以法定財產製為主、約定財產製為輔的夫妻財產製度。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夫妻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任一時間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雙方合意,也可以隨時變更或者撤銷原約定。如果夫妻雙方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所作約定不明確,或者所作約定無效,就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結論】
在今後的婚姻生活中,弱勢方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更有利於體現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也更有利於體現公平原則。對於那些常年擔任家庭主婦並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女性,在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也有了一條相對較好的救濟渠道。
目前,我國已經逐步完善了婚姻法的相關內容,今後對於女方或者婚姻中的弱勢方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説更加容易了,一旦在婚姻期間,配偶出行出軌、家暴或者私自轉移共有遺產等行為,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為期,但在總之夫妻雙方彼此之間還是應該互相遵守,互不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