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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疫期間企業復工應注意法律問題(第二篇)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78W

一、什麼是 I級響應?

在疫情防疫期間企業復工應注意法律問題(第二篇)

答:I級響應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時,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屬於最高級別的應急響應機制。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各地《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是主要的法律依據,該法律同時規定了政府部門劃定控制區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動人口管理、交通衞生檢疫、信息發佈和維護社會穩定等職責和權力。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來勢兇猛。在一級響應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會面臨從嚴從重的處罰。

二、 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佈的命令、決定的,構成什麼性質的違法行為?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屬於I級響應的緊急狀態。所有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命令及決定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規定的情形,如果拒不執行可能會被認定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被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等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衞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四、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安全保障義務?

答:1.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故所有企業均要嚴格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在用工期間應當採取一切可能的應對措施防控疫情,作好員工涉疫信息調查,在工作時間前後對辦公場所統一消毒,所有員工進入及離開辦公區域前均需測量體温,帶好口罩,工作期間,所有人員需勤洗手,如無必要,各位同事之間請郵件、微信或電話聯繫,避免在辦公區域內到處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