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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費一直加怎麼賠償 | 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做傷殘鑑定怎麼辦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06W

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的例子不在少數,因此國家在相關法規中制定了有關的賠償項目及標準。但是這個治療費用是怎麼算的呢?如果受害者一輩子都需要治療,被告需要一直承擔責任嗎?

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做傷殘鑑定怎麼辦?治療費一直加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處理中的醫療費,一般是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但是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鑑定,並且每年都有新發生的治療費用,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呢?

如何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傷持續治療費用承擔問題

問: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鑑定,並且每年都有新發生的治療費用,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就因傷持續治療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需要確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是否治療終結屬客觀性評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鑑定申請。如果相對方不進行必要的配合,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關於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認定治療終結,進入傷殘鑑定。

對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後的持續治療,其治療必要性以及與交通事故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在於傷者。換言之,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直未作傷殘鑑定的,傷者可以申請鑑定傷殘等級,就已經支出的治療費用和經鑑定評估後將來需要支出的治療費用請求侵權人賠償。若在此賠償範圍之外,傷者在此後有新產生的治療費用,此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定,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處新的事實為傷者發生了新的損害事實,即傷者新產生的治療費用。在新的訴訟中,傷者作為主張存在侵權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應當對存在新的損害事實及其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承擔證明責任。至於傷者的證明活動如何達到證明標準,最恰當的方式依然是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