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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少分20%夫妻共同財產 | 男子離婚時一個舉動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7.93K

一對夫妻在離婚

男子離婚時一個舉動,結果少分20%夫妻共同財產

原本約好共同去銀行打開保管箱

看看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多少

不料

男方卻違背約定

提前私自開箱


因男方違背誠信

故意隱瞞、轉移財產

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按男方佔30%

女方佔70%財產的比例

進行分割處理




基本案情

丈夫違反約定,提前打開銀行保管箱

  小景與小欣於1998年登記結婚。後兩人因家庭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

  2020年1月,小景向越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夫妻名下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各自名下的車位等,歸各自所有。

  小欣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小欣提出,小景曾在某銀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點、分割該保管箱中的財產。

  對此,小景當庭表示,保管箱中僅存放了車位的維修基金等證件,其他物品不清楚,小欣對此不認可。

  之後,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確認將共同於4月2日下午至銀行開箱清點相關財物。

  開箱當天,小欣發現箱內並無貴重財物,經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得知小景已經在4月1日提前辦理過開箱業務。

  對此,小景解釋,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為第三人小東所有,故其先行將這些物品拿走。小景為此還出示了小東出具的《證明書》,內容反映因其家中失竊,故將自己的重要私人物品存放於小景租用的保管箱中,並要求小景不要向他人泄露,鑑於小欣要開箱查驗,故小景先行開箱取出了小東的物品並予以歸還。

  小欣認為,即使《證明書》屬實,也無法證明小景在開箱時有否取走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貴重物品,且其在法院再三向其強調需與小欣共同開箱的情況下,仍然提前私自去開箱,説明其轉移的財產價值較大,故認為小景不應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後法院詢問小景能否通知小東到庭作證,小景答覆:小東表示沒有時間前來法庭。

法院判決:男方分得三成夫妻共同財產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准許小景與小欣離婚,並酌定涉案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按小景佔財產價值30%、小欣佔70%的比例進行分割處理。

  判後,小景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小景作為提起本案訴訟的一方,開庭前已簽收法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其中已明確告知小景應盡的舉證責任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因此,小景在明知已與小欣約定清點保管箱時間,且小欣已提出分割箱內財物的情況下,仍自行提前辦理開箱業務,極可能導致本案事實無法查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現小景所述的案外人小東未到庭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釋,小欣對此亦不予認可,故法院接納小欣的意見,小景的上述行為可認定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為此,綜合考慮本案中的財產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夫妻一方隱匿財產等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越秀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副庭長李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銀行存款、不動產等行為,會被認定為轉移財產。而本案中,小景與小欣已約定好開保管箱的時間,但在未告知小欣的情況下,小景提前單方私自開啟保管箱取走部分財物,並瞞着小欣,與第三人小東第二天共同開箱。小景在主觀上存有隱瞞故意,導致保管箱內財物情況無法查清,嚴重損害小欣分割保管箱內財物的權利,此行為同樣構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小景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民法的誠信原則,同時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特別提醒:


  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必須堅守底線,誠信訴訟,不為私利而故意作虛假訴訟,或者實施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等妨害訴訟的行為。


  如果有上述行為,不僅會使得自身的民事權利遭遇損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普法、廣州日報、廣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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