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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和財產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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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和財產刑有什麼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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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減刑有什麼區別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輕其刑罰。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

世界各國立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隻要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行為,就可予以減刑,我國即是如此。二是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減刑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後的刑期之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後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後的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另外,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上面就是假釋和減刑有什麼區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