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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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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與執行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相比有哪些特點

仲裁與訴訟是現代社會兩種並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涉及財產利益的民事經濟案件(個別類型案件除外),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選擇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選擇了仲裁(訂立了仲裁協議或條款),則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向法院訴訟,仲裁協議或條款無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與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雙方當事人須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2、仲裁機構具有可選擇性,糾紛的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某個仲裁委員會作為糾紛的解決機關;


3、仲裁員可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終局”為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