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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法職工工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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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法職工工資的計算
用人單位扣減職工工資的標準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又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婚假屬於國家賦予勞動者的合法假期,也就是説勞動者只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就都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婚假。另外,在婚假期間,單位也需要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僅不能扣工資,在這段期間即使員工沒有來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其一定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