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
合同糾紛的方式不同,處理的期限是不一樣的,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
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