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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 已經開始執行的案子可以轉移債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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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開始執行的案子可以轉移債權麼,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已經開始執行的案子可以轉移債權麼,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已經進入執行的案子不能轉移債權。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為執行當事人,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
簡單地説,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依據上寫明的權利與義務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度中轉讓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的行為,對執行程序而言,並不產生受理人當然取代申請執行地位對執行程序產生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