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二)申請人可以自己參加複議申請,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應當向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郵政編碼;
3、委託事項和代理期間;
4、代理人代為提起、變更、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參加行政複議調解、達成行政複議和解、參加行政複議聽證、遞交證據材料、收受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等代理權限;
5、委託日期及委託人簽章。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公民口頭委託的,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實並且記錄在卷。
(三)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四)有關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情形的,提供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且由其簽字確認。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
(一)複議申請
複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複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是行政複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複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複議的條件包括: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複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複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複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
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複議受理
複議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於不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於複議申請請求的內容有欠缺的複議申請,依法決定發還申請人並限期補正
(4)對於複議申請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元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