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變更的,應在30日內進行備案。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