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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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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表現形式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個體,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威脅的方法既包括寫恐嚇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嚇物如子彈、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脅,也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威脅;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來威脅;還有的行為人利用公開別人的隱私來威脅。不管用什麼手段來威脅,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威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威脅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如給被威脅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以致影響到工作和休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產生擔憂和焦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