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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35K
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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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帳户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