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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般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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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般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般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