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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家賠償金決定的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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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家賠償金決定的申訴程序
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是

不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法院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話,那麼也是有方法可以救濟的,比如説可以再進行申訴。當然,申訴的話也是有期限規定的,至於抗訴,並沒有這樣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