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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行為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19K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行為
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我國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公職人員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侵犯公司的財物,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後也是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公司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和手段來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那麼司法機關也會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金額和情節確定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