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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限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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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限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 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 不予徵税。”這一規定表明,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不 收費;對其所得賠償金不徵税。國家賠償是基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 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而產生的一種賠償,負有賠償責任的是國家,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 國家機關以賠償人的身份出現,在處理賠償人的賠償請 求時不得利用職權對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收取任何費 用,如手續費、提成等。國家賠償金是一種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賠償金,取 得賠償金是受害人的權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收入,國家 支付的金額往往達不到受害人實際的損失利益,具有撫 慰的性質,不同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普通收人或其他所得。因此,國家不對賠償請求收取任何費用,也 不對受害人獲得的賠償金徵收税款,否則有悖於國家性質和國家機關的設立宗旨。


可見,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是不需要交税的。因為如果申請國家賠償成功的話,是代表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已經被國家有關部門侵害,國家賠償金能夠彌補當事人經濟上的損失。但再多的賠償金,都是沒有辦法彌補因為這種侵權行為給當事人帶來的一些惡劣影響的,如果再要求對取得的賠償金徵税,這無異於進一步傷害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