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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用於婚後消費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58K
婚前財產用於婚後消費
想請問一下婚前財產用於婚後消費是怎麼判定
1.“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是指夫妻雙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收入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部分。 2.屬於。 3.首先可以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的則歸產權登記方即歸男方。法律依據為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以上就是婚前財產用於婚後消費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