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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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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調整範圍
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

行政許可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廣泛地應用於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力圖用比較抽象的語言,對其調整範圍作出準確的概括,是非常困難的,法學界也有許多爭議。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主要是依據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