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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結束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34W
哺乳期結束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
哺乳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順延至哺乳期結束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例,您雖然在產假期滿後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但是您還處於孩子的哺乳期內,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也是不能與您解除合同的。單位即使不想與您再續籤合同,也應當維持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直至哺乳期結束。但是,哺乳期到了後,需要看合同是第幾次簽訂,如果是第一次,公司有權不續簽,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第二次簽訂到期,則有權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籤,則有權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