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法規定,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1、承包經營權,但是收益可以繼承。
2、與人身有關和專屬性的財產權。
3、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而國務院1990年5.19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