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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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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留證據
家暴如何留證據
一、證人證言
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向公安人員報警的記錄與公安人員的詢問筆錄等材料都是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等相關機構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力行為,那麼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與書面資料,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也可請求有關機構出具書證。
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也可請求工作單位的領導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
七、在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可採取通話錄音措施,通話錄音可作為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對方若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提交作為證據。
九、在被對方毆打後,拍攝的相關照片或是視頻錄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