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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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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建議停止執行行政拘留有什麼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建議停止執行行政拘留關於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