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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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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收入
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