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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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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無效

我們都知道,關於遺產糾紛的問題已經成為了如今的社會熱點之一,我國法律中對於遺產繼承的問題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目前我國採用的是順位繼承製,順位優先者優先繼承,那麼,繼承人能否放棄財產繼承權?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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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該如何放棄繼承權

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繼承遺產還是放棄繼承權。如果是放棄繼承權的話,則就相應的喪失了此次繼承遺產的權利。那麼現實中,繼承人怎麼放棄遺產繼承權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並且放棄行為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