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丈夫不尊重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要是當事人僅以不尊重對方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也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雖然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又有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要是當事人驚異對方沒有予以尊重就起訴離婚的,是無法讓法院審理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會依法審理的離婚條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經過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會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