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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己經被拆除如何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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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己經被拆除如何確權
民法典房屋己經被拆除如何確權
被拆遷房屋已經被拆遷,房屋不復存在的,不可以再進行確認產權。確認之訴通常是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權利的存在。法院對房屋確權之訴作出判決,確認某個民事主體享有房屋所有權,這種權利應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權利,也即權利主體可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權利在判決時已不復存在,那麼,權利主體原來對房屋享有權利,從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個事實而已。法院就確權之訴判決確定的,應是權利而不是事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