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對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應以形式為準,凡是已經工商登記的事項,除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屬於虛假陳述外,均推定為真實事項並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隱名股東對確信登記真實而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備股東實質特徵對抗,以此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