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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06K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如何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一)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税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三)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


(四)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