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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錯誤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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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錯誤如何救濟
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種救濟方法,其意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仲裁契約,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處理,委託給法院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裁決。這種救濟方法歷史悠久,民商事仲裁淵源於原始社會氏族部落首長對內部糾紛的居中公斷,其作為一項制度最早為政治國家所接受是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依據《牛津法律大辭典》記載,早在古希臘,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國家都設有公共仲裁人。在雅典,人們經常任命私人仲裁員根據公平原則解決爭議,以減輕法院的壓力。歷史發展到今天,這種救濟方法被保存下來。在西方的工業化社會,法庭外的救濟方式遠比人們所認識到的為經常。一般來説,大型企業對於它們之間或它們與公共權力機關的爭議,只有當不能自行解決時,才將其提交法院系統。所涉及的經濟利益越大,經過仲裁解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與訴訟相比,仲裁的功能特點在於程序簡便、結案較快、費用低廉、不具備行政特色、能獨立公正和迅速地解決爭議,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治權;同時具有客觀性、靈活性、保密性、終局性和裁決易於得到執行等特點。而且,隨着人們權利意識的提高,人們對救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們渴望救濟的獲得更加高效率、低費用及意思自治。總之,仲裁是在審判之外發展起來的又一條權利救濟途徑,一方面它可以彌補訴訟的弊端,與之形成互補,另一方面又與訴訟展開競爭,互相牽制。這對於減輕法院的辦案壓力,提高辦案效率,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都是不無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