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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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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法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因此,虐待罪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只能到法院起訴,不屬於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的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