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16W
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1、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在解決爭議中,任何一方不願意調解,就不能強迫其調解,未開始的不得開始已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則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規則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序。除非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申請人撤銷申請,否則,即使被申請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權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繼續審理直到作出最終裁決。
2、調解有更大的靈活性。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調解人可以採用面對面、背對背等各種方式進行調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能達成調解協議,並且調解書也非必須寫明理由和責任。而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
3、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經當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製作調解書。而仲裁作出的裁決則無須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地作出。
4、調解書作出後並不能馬上生效,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在達成調解協議後,允許人在簽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來達成的調解協議即無效。而仲裁中,裁決書一經作出便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須當事人簽收,也不允許當事人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