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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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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