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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定的 | 養老保險轉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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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新,怎麼規定的
養老保險轉移新,怎麼規定的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雙轉移”模式,轉移手續如下:1、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居民户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2、帶齊以上證件,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法律依據: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説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