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應當在票據丟失後,立即通知單位的開户銀行掛失止付,然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或者直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裁決,丟失的支票才喪失效力。
你單位在支票被盜後,並未採取法定的救濟措施。
登報聲明作廢的做法並不能使票據作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行對票據的審核只負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即只審查票據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填寫錯誤、塗改、是否偽造、變造等。
至於票據是如何取得的,銀行不負審查義務。
因此,在這個問題上,銀行沒有過錯,也不應對你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