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當公司滿足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其犯罪主體為公司,則對公司實施財產刑,主要有罰金和沒收財產。
落實到具體的行為人上,則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行為責任。
一、公司章程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一)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
(二)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
(三)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
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二、總經理的解聘標準有哪些規定公司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對公司總經理解聘的標準或事由。
在公司章程中如果有此類規定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實際上,一般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不會就此方面做出規定。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公司總經理的聘任和解聘沒有任何標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而公司總經理依法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但是違反該規定,是否需要董事會必須對總經理職務予以解聘,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尊重公司內部管理的意思自治原則,對總經理的解聘標準或事由由董事會自行決定。
三、公司章程對高級管理人員有什麼樣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