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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限起算時間能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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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限起算時間能怎麼確定
緩刑考驗期限起算時間能怎麼確定
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即緩刑考驗期限),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來決定是否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其刑罰暫不執行,但又在其緩刑考驗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由於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法定情形,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故對緩刑考驗期限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
二、緩刑考驗期限起算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條文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中的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刑罰裏,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確規定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見最高人民印發的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及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
2、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人民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3、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將出現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卻面臨缺乏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
4、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5、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並不影響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