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
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