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如果 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
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男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