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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事不再理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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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事不再理的裁定書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則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發生新的事實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條是關於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況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發生新的事實。所謂“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的事實,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亦不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的事實。原審結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也不屬於新的事實。


2、當事人撤訴後又起訴的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當事人撤訴後又重新起訴的案件,大多都是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與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複起訴的條件,但在第一次訴訟中,由於當事人主動撤訴,法院並沒有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因此不屬於重複訴訟,因而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