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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否存摺可以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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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否存摺可以構成詐騙罪
信用卡是否存摺可以構成詐騙罪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而使用變造的銀行存摺騙取銀行,偽造變造的存摺是金融憑證,其行為既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故符合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我國刑法已設立專款規定了金融憑證詐騙罪,從普通詐騙罪分離出來,所以,在法律適用中,應遵循“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