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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條件有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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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條件有什麼呢
反訴條件有什麼呢
提起反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二、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
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最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四、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
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五、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