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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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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我在立案信訪口上待過。在法院立案信訪口上,申請再審與申訴基本沒有大的區別,都是對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變結果或者表達其他訴求。其中也有微小的區別(或者説是理論上的區別),區別在於: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範圍內進行。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説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後必須進行程序處理,並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後,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後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理論給你講明白了,這兩個問題就很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