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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的居住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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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的居住證明怎麼開
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能證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經常居住地,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户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司法實踐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在經常居住地滿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