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
結婚、
離婚或年滿30歲未婚的,另灶起夥,生活自主的可以申請分户。
申請分户需要交驗以下材料:
1、當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離婚書;
3、村、社證明(證明其經濟獨立且另灶起夥);
4、原房產分割的協議;
5、《居民户口簿》。
特別注意:本人單獨自建房屋的,只要已成年,不論是否已結婚,經本人申請,提供房產相關證明、《居民户口簿》,即可辦理分户手續;如果是結婚後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場為其新編門牌號,並辦理分户手續;户口需在當地但未在本地實際居住的,不予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