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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刑事訴訟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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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刑事訴訟的認識
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警方、嫌犯、辯護人、輔助人以及民事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